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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的旅程,常在最不經意的時刻與自己的內在相遇、撞擊。不管你準備好了沒有,也許就在最渾沌不明之中看到自己的脆弱。然後,也讓我們看見了希望!
護照辦理

 

 
項 目
 
 工 作 天
 
  效 期
 
  費 用
簽 證 所 需 資 料
一般
人員
 
 
8-15天
10
 
 
NT.1800
 1、身分證正本
 2、兩吋相片2
 3、舊護照
 4、男性新辦護照者需附上退伍令
 5、未滿18歲,需附上父或母身分證正本
 
 
7
NT.2400
3
NT.2900
小孩
8-15天
5
NT.1400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2、兩吋相片2
3、舊護照
4、父或母的身份證正本(查驗用)
5、已屆學齡7歲以上未滿14歲且無身分證者,首次
申請護照且未親自到場,應出具附有照片之健保
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等證明文件
接近役齡男子
8-15
5年
NT.1400
1、身分證正本
2、兩吋相片2
3、舊護照
4、「接近役齡」是指年滿15歲的隔年11日起,至
屆滿18歲當年1231止,免附兵役證件
役男
8-15
5年
NT.1400
 1、身分證正本
 2、兩吋相片2
 3、舊護照
 4、「役男」是指年滿18歲的隔年11日起,至屆滿
40歲當年1231日止,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遺失件
污損件
 
 
5
3
 
 
NT.2200
 1、身分證正本
 2、兩吋相片2
 3、舊護照
 4、男性新辦護照者需附上退伍令(舊護照在當兵前辦理者需附退伍令,當兵後免附)
 5、遺失件: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
 6、污損件:繳回污損舊護照,表格註明污損原因
 7、未滿20歲者需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
 
 
 4
 NT.2400
3
 NT.2700
查詢每次出入境證明
2
 
NT.400
1、護照正本。
2、身分證正本(需年滿20)
 
*第一次申請護照,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證明
 
外交部自民國10071日起推動「全面實施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措施
 
為提昇我國護照公信力,避免護照遭不法人士冒辦,保障個人資料安全,以維護民眾權益不受侵害,並爭取更多國家給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外交部規劃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措施,亦即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須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三個辦事處申請護照;倘不便親自前往,則須先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任一戶政事務所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作人別確認後,再併同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委託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代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護照。戶政事務所不代送(領)護照申請案件。
 
為推動護照親辦,外交部於本年3月至6月先實施「護照親辦試辦計畫」,鼓勵首次申請護照民眾如不便親自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護照者可先前往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任一參與試辦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再將相關申請書表文件委託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辦
 
另外,外交部呼籲年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如擬首次申請護照,須先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請領國民身分證後才可到同縣(市)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另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或有急須使用護照之民眾,則請直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護照
 
申辦護照相片規格: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
 
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一、最近6個月內拍攝。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三、相片為中性的色彩,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請勿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六、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七、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八、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
九、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二)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十、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一、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十二、照相機及燈光
(一)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二)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四)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五)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六)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七)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八)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九)對焦需清晰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應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注意事項:
簽證須知如有任何變動,以各國或地區之主管機關規定為主,本網站不附任何責任。
辦理簽證所需之資料,敬請自行送達或郵寄至本公司辦理,下件之後請自取或以普通掛號郵件寄回。
簽證費用敬請於辦件時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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